信息来源:www.gclsbgq.cn | 发布时间:2021年09月09日
一、案例简介
某建材供应公司因在某甲市A单位订购的水泥没能及时达到,不能向客户(施工单位)交货,情急之下,立即向乙市B单位发出电报,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500吨水泥,价钱按过去购买该单位的水泥的价格计算。乙市B单位收到电报后,立即回电说:按某建材供应公司的意见办;立即发货,货到贵公司后请将货款汇到乙市B单位帐户。乙市B单位发货后,甲市A单位的水泥也运到某建材公司。两地水泥均运到建材公司后,建材公司没有更多的销售渠道,便去电乙市B单位请求退货。B单位不允,建材公司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。双方成讼,诉至法院。法院判决建材公司败诉。
二、案例评析
此案建材公司之所以败诉,是因为建材公司与乙市B单位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书,但并非它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。它们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往来的电报。建材公司需要水泥,发电报给乙市B单位,该电报提出了购货的名称、数量、价格、交货地点等等。很显然,该电报具有书面要约性质。B单位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,表示同意按建材公司的意见办。这是书面承诺。有要约和承诺,双方协商一致,合同成立。合同成立后,B单位按约发货,履行了合同义务。建材公司拒收,属于违约,当然败诉。此案的关键是建材公司仅仅将合同书认为是书面合同,而不知道信件、数据电文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,故作出了违约的蠢事。其败诉理所当然。
《合同法》第十一条:“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”